刑事侵害——敲诈勒索

敲诈勒索


对人实施威胁、要挟等精神恫吓,从而产生恐惧心理,被迫交出财物的行为

形式
匿名信件、匿名电话、扣押或绑架人质、装扮警察、高新技术

过程
选择对象——威胁要挟——达到目的

PPT展示

敲诈勒索罪

采用威胁或要挟的方法敲诈勒索财物,敲诈勒索行为与他人交付财物之间,可以表现为三种不同的情况:
一是行为人要求被害人必须在指定的时间和地点交付财物,否则会在日后将其威胁的内容付诸实现。
二是行为人当面对被害人以当场实施暴力相威胁,要求其答应在规定的时间和地点交付财物。
三是行为人以日后将要对被害人实施侵害行为相威胁,要求当场交付财物。这表明,对于敲诈勒索罪来说,行为人绝对不可能以当场实现威胁的内容相恐吓,当场非法占有他人财物,这也是本罪与抢劫罪的显著区别。
敲诈勒索公私财物还必须是数额较大或者多次敲诈勒索,才能构成犯罪。根据2000年4月28日施行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敲诈勒索罪数额认定标准问题的规定》,敲诈勒索公私财物“数额较大”,以1000元至3000元为起点。各省、市、自治区、直辖市高级人民法院可以根据本地区的实际情况,在上述的数额幅度内,确定本地区数额较大的具体数额标准。

留言&互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