易发生盗窃的地点和方式

盗窃部位与方式

1.盗窃部位
居住混杂、搬动频繁;管理松懈、制度不严;无人值班、无责任心;丧失警惕、互不关心;门窗不安全

2.盗窃方式 “顺手牵羊”。将晾在走廊、阳台等处衣物盗走 “乘虚而入”。主人不在、房门不锁,入室盗窃。(夏)
“钓鱼”。用竹竿将晾在窗外衣物钓走(夏季开门睡觉)
“撬门扭锁”。手段毒辣,抽屉、箱子撬遍,满屋乱翻,以价值高、易于携带物品为主
“翻窗入室”。没设护栏,包括门上气窗
其他:偷配钥匙;以找人、卖东西为名混入宿舍,伺机行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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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罪与非罪的界限

对某些具有小偷小摸行为的、因受灾生活困难偶尔偷窃财物的、或者被胁迫参加盗窃活动没有分赃或分赃甚微的,可不作盗窃罪处理,必要时,可由主管机关予以适当处罚。把偷窃自己家属或近亲属财物的行为与社会上的盗窃犯罪行为加以区别。《解释》规定,对此类案件,一般可不按犯罪处理;对确有追究刑事责任必要的,在处理时也应同社会上作案的有所区别。

根据《解释》的规定,盗窃公私财物虽已达到“数额较大”的起点,但情节轻微,并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不作为犯罪处。
1.已满16周岁不满十八周岁的未成年人作案的
2.全部退赃、退赔的;
3.主动投案的
4.被胁迫参加盗窃活动,没有分赃或者获赃较少的;
5.其他情节轻微、危害不大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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